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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22:57:42 GMT -6
和破产也受到单独监管。可以明确的是,处于破产状态的人不受联邦破产立法的约束,只能使用各地方司法管辖区立法规定的民事破产,并得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1- 通过各地方司法管辖区规定的民事破产程序制度,确定资产和确定负债,以便在债权人平等的规则下将清算作为冲突解决机制, 2- 根据第 11077 号法律建立的联邦制度,消除未履行的义务。 该制度足够明确,专门从事商业的公司有受第11719号法律监管的流程,区分了商人、商业公司、具有商业属性的非商业和非商业公司的小额债权人要求,当负债不超过第11719号法律规定的金额时比索是本国货币,另一方面,对于以公司形式组织并在相应登记处注册的商人和商业公司以及非商人和非商业公司来说,它们会受到债权人的催收和破产,但不影响以下事实:善意债务人的情况下,可以在不破产的情况下进行清算,自1972年以来,破产制度被排除在系统之外,顺便说一句,我们多么怀念它!第 195 条还规定了公共服务的不间断,该规则将成为第 19551 号法律“公司持续存在”的基础。 但第19551号法律废除了这一计划,因为它占据了商法典的第四卷,同时通过规范非商人和非商业公司和协会的破产情况,它引入了地方法典的隐含废除,修改,在我看来,不幸的是第11077号法律的制度。从那里开始,退休人员、家庭主妇和宏观公司都受到相同的规则管辖,这样一来,对于前者来说太大的衣服对于后者来说肯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定就小了。最后一个......最终为每个人提供了统一的制度......!或者也许……这是一个失误,因为法律是根据学说的标准演变的。 第 24522 号法律是一部专注于有组织的公司竞争的法律,但……也包括非商人、工匠、退休人员、雇员和家庭主妇,因为他们受该系统管辖。在巴西,破产程序受程序法管辖,而破产法仅适用于公司和商人。 在我国,小额破产和小额破产是没有程序的程序,因为它们与破产和破产区别不大! 司法权的磨难开始了,在我看来,以一种不恰当和非法的方式做出的反法律裁决,将雇员排除在联邦法律之外——门多萨的警察和罗萨里奥的教师——因为他们“缺乏资产”。 ” “而且由于破产的目的是清算资产,因此破产程序不再适用……一般而言有两个反对意见,特别是更多反对意见: a- 破产程序的目的不是清算,而是解决破产冲突, b- 资产清算是实现指定目的的技术机制。- c- 法律并没有要求破产人在启动程序时必须拥有资产,否则就不会解释“因缺乏资产或最终分配不足而关闭”, d- 超过禁运、剥夺和扣押的工资或退休金是一项资产,尽管破产人没有收到工资(在 IFE 期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但仍会宣布破产并得到证实,直到确定:有债权人:如果没有债权人,则破产以全额付款结束 - 不存在债权人 - 如果存在债权人,则破产将因缺乏资产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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